關於三個月內短期人員第 (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
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,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,得
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。)
先前有查過資料
有的回答不用保
有的就說要保
問過健保局是說暑期期間不用之外,其他都要保
還有這個
未滿20歲或25歲以下學生,健保仍可依附父母,健保局也規定,學生短期打工,健保仍可依附父母。
這樣不是很矛盾嗎?
懇請清楚知道的人幫忙!!!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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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 ~

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,只要是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僱者就為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。至於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是一個但書,但是如果你要求你的雇主要替你加保,就算是只有短期三個月內,你的雇主還是不可以拒絕的,但是也要記得從你依附的父母名下轉出,不然就會二邊都扣費。


其實自己可以先試算保費看看怎樣比較划的來,如果父母的投保薪資比較高,而自己去工作的投保薪資比較低,那當然是轉出依附的父母來投保,這樣每月繳的保費就會比較少。但健保扣費規則有另一個規定,就是同一被保險人的名下依附眷屬超過3位時,第4位(含)以上則不計費,所以如果你剛好就是那第4位或以上的眷屬,那就建議你不要轉出了。



參考資料
自己+公司的處理方式